各嘎查村(社区)、二级单位:
现将《乌审召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乌审召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乌审召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镇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疫情发生和流行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应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保障有力、维护稳定等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审召镇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疫情分级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
(1)新冠肺炎疫情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新冠肺炎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1)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新冠肺炎病例;
(2)相关联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波及其它旗区,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全市发生新冠肺炎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3.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1)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新冠肺炎病例数1~4例;
(2)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冠肺炎流行,1个平均潜伏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区。
4.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新冠肺炎疫情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镇人民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新冠肺炎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我镇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具体负责新冠肺炎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为镇党政综合办、宣传办、卫生院、社会事务办、财政所、民政办、交警中队、客运站、林工站、动检站、派出所、综合执法局、驻镇学校、市场监督管理所、文化旅游促进办等部门。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新冠肺炎防治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新冠肺炎事件发生后,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党政综合办:协调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做好信息传递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镇宣传办: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做好疫情处理与新闻宣传报道,协调互联网有关部门适时掌控网上疫情信息,加强新冠肺炎防治新闻宣传工作。宣传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新冠肺炎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
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及社会新冠肺炎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全镇新冠肺炎应急救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肺炎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新冠肺炎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镇财政所:及时安排和拨付新冠肺炎疫情日常监测和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镇交警中队、客运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疫情危害,备好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房间。
镇林工站:严格管控疫区内野生动物捕猎行为,负责监测预警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疫区的监测、隔离工作。
镇动检站:负责做好疫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测工作。
镇派出所、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新冠肺炎疫区封锁,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追踪和调查,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驻镇学校:做好学生和家长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新冠肺炎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镇旅游促进办: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全镇旅游人员的新冠肺炎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嘎查村(社区)根据自身职责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卫生检疫和污染扩散的控制工作及镇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动员广大群众做好发现疑似疫情病人的报告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镇卫生院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三)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镇各医疗机构是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其中镇卫生院为镇级重点救治机构,其它医疗机构协助开展救治工作,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确诊或排除;对密切接触者协助追踪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三、疫情监测预警
建立镇、嘎查村、牧业社三级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体系。镇卫生院按照自治区、市和全旗的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疫源地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各嘎查村(社区)成立疫情监测工作队,自上而下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镇卫生院根据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上报至旗卫生健康委确认后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新冠肺炎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为市卫生健康委,Ⅳ级为旗卫生健康委,Ⅴ级为镇卫生院。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Ⅱ级);
Ⅱ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Ⅳ预警:在非疫源地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旺季的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提出预警(Ⅴ级)。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各嘎查村(社区)或相关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应立即向镇卫生院和镇政府报告,经卫生院检查后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对患者采取临时性就地隔离和防护措施,严格规范转运患者。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期间,新冠肺炎监测数据由镇卫生院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新冠肺炎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一)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由旗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旺季的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应提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提升一级。如确认升级,应做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新型冠炎疫情(Ⅰ级)、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和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级别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经镇卫生院上报,由旗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旗人民政府或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三)新冠肺炎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对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市、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完善镇、嘎查村、牧业社三级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医疗机构应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2.提高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装备标准,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改造提升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每年组织一次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储备经费,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
镇人民政府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确保疫情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组织包社干部通过入户宣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疫情应急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形成群防群控良好局面。
八、预案的管理和发布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负责解释,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如上级有关精神无重大变化或明确要求,指挥部成员有变动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乌审召镇党政综合办 2020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乌审召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总指挥 |
党新峰 |
乌审召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副总指挥 |
脑日布仁庆 |
乌审召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
成 员 |
郭 丽 |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
朱敬虎 |
镇综合执法局教导员、党政综合办主任 |
|
张鲜斌 |
镇卫生院院长 |
|
许慧丽 |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
|
吴爱军 |
镇财政所所长 |
|
斯日古楞 |
镇民政办主任 |
|
乌云达来 |
查汗淖尔交警中队队长 |
|
朱 东 |
镇客运站站长 |
|
吴锦禄 |
镇林工站站长 |
|
王永平 |
镇动检站站长 |
|
斯利木 |
镇派出所所长 |
|
冯志富 |
查汗淖尔学校校长 |
|
王晓宇 |
查汗淖尔幼儿园园长 |
|
萨日娜 |
乌审召幼儿园园长 |
|
朱思宇 |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
|
额尔柴呼 |
镇文化旅游促进办主任 |
|
永 红 |
乌审召嘎查党支部书记 |
|
额尔德尼巴雅尔 |
布日都嘎查党支部书记 |
|
曹 吉 |
巴音陶勒盖嘎查党支部书记 |
|
昭日格图 |
查汗庙嘎查党支部书记 |
|
李飞荣 |
浩勒报吉村党支部书记 |
|
乔金贵 |
中乃村党支部书记 |
|
张志强 |
巴汗淖尔村党支部书记 |
|
高凤生 |
惠泽社区党支部书记 |
|
苏雅拉图 |
绿洲社区党支部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