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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06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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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月4日至2004年10月1日牺牲的,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问:1980年6月4日至2004年10月1日牺牲的,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答:《革命烈士豪扬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规定,评定烈士对象扩大到我国人民。具体情形: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助伤员、执行输等任务牺牲的,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含在改人狱中病故)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是指: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2.因侦査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3.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的;4.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5.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