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内容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付首付公积金提取给您答复如下:一、提取材料: 1.《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已婚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本人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一类银行卡原件;5、子女、父母提取公积金,在同一个户口簿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个户口簿提供公安部门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1、提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2、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
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核验无误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3、提取人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公积金中心进行信息补录。
温馨提示:1、该业务需提取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2、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3、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购房消费行为,缴存人及配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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