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旗农牧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乌审旗农牧局委托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农牧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业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1.宣传贯彻农牧业方面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农牧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负责对农作物种子、草种的资源、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对危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负责对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负责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负责对屠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负责对拖拉机、收割机操作人员和农机维修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负责对水产养殖、渔政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负责对农牧民负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牧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向受托方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事项、违法乱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做好农牧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10.完成乌审旗农牧局(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