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4号)精神,对我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以下职能机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1个):
(一)中共乌审旗委员会保密机要局
二、有关要求
中共乌审旗委员会保密机要局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乌审旗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