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开->政府机构

2023年

11月01日

08:44

来源:

【字体:

自然资源局

  一、领导班子及分工

  赵文斌:局党组书记。主持旗自然资源局党的建设全盘工作。负责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巡视巡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互助共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一战线、主题教育等工作。

  张景武:局长。主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全盘工作。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马 健: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监测调查、确权登记、营商环境、档案管理、土地整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档案管理室。

  沙楚日勒图: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测绘管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预防、安全生产、矿山绿化、遗迹保护、信息化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国防教育)、依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理信息股。

  乌云斯仁:副局长。负责局人事人才、财务、物资采购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党组书记负责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巡视巡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互助共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一战线、主题教育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局日常事务、实绩考核、提案议案、工青妇等群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业作风效能建设、政务效能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外事,以及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综合办公室、矿产管理股、党建办公室。

  李子阳: 副局长。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工作。

  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股。

  谢文杰: 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卫片、例行督查及自然资源所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各自然资源所。

  杜志强: 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规委会会议的筹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

  分管: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国土空间规划股。

  苏龙高娃: 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全旗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空间形态及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分管:城镇规划股、村镇规划股。

  苏日古: 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分管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收等工作,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工作。主持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全盘工作。

  分管:征地股。

  二、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乌审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乌审旗印发的《乌审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是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实行市自然资源局和旗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第三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和市关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乌审旗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规划、方案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与编制。拟订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措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市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管理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按权限负责旗、苏木镇空间规划以及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报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及全旗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负责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旗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按权限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旗本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七)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负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旗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旗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乌审旗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承担党建、群团、党风廉政、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意识形态、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民族团结、精神文明和外事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中心。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有关行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范做好土地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管理、规划、报批等各行政审批工作,并完善相关机制体制建设、服务流程优化和服务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按规定权限依申请做好各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综合性课题调研研究。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和综合性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审查工作,督办审查事项进展。负责行政审批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查询等工作;负责配合“一站式”服务中心做好项目联审等各项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旗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旗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工作;负责对提交会议审议事项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旗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专家聘任、增补和专家资格取消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承担旗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信访、维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旗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的监督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地理信息股。拟订全旗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全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和网络安全管理。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股。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旗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征地股。负责中心城区以外的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全旗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办法以及相关制度。根据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按照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定工作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对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和测算,拟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后的拆迁、安置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和调整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划定全旗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中心城区空间规划、分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审查论证、完善报批、公布工作。负责对各苏木镇、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查等工作;负责空间规划体系中各层面规划的评估论证、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与制定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组织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备案、动态维护及修改近期实施规划、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编制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一)城镇规划股。开展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空间形态及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重点地段、重要节点、重要建筑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协助做好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查等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审核工作,以及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类项目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论证、报批和备案工作。

  (十二)村镇规划股。开展中心城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空间形态及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重点地段、重要节点、重要建筑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审核工作,以及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论证、报批和备案工作。协助做好中心城区以外各苏木镇、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查等工作;负责天然气气井、管线、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开展村庄规划技术规定研究及旗域村庄规划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全旗域村庄规划管理体系。指导苏木镇政府开展苏木镇、嘎查村庄的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包括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修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指导服务。负责拟定村镇规划编制计划,并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技术指导。

  (十三)矿产资源管理股。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抵押、注销和遗失补领等工作。承担上级登记发证探矿权、采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延续、遗失补领等工作。对上级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其他业务进行受理并出具相关意见。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旗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拟定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协助矿产管理股做好绿化等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五)档案管理室。负责机关、规划审验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装订、归档、调阅、查询、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记录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保密要求,确保档案真实性和安全性,据实用档,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局长3名。

  第六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审旗人民路北鸿升时代广场西侧

  办公电话:0477-7220169/0477-7220134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017300

   负责人:张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