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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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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审旗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当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矿山事故、电力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事故,视情况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2.超出事发地园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园区及苏木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部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3.旗人民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组织协调下,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按照《乌审旗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位置,及时对救援任务作出调整,即工业园区发生安全事故,园区应急救援为主,苏木镇为辅;园区外发生安全事故,苏木镇救援为主,园区为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苏木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公安、武警乌审旗中队和旗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救援队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二)指挥机构组成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设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协调办事机构,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安委办主任)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组成单位:旗纪委监委、旗组织部、旗宣传部、旗人武部、旗民委、旗政法委、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旗法院、旗检察院、旗发展和改革委、旗教育体育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司法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审计局、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统计局、旗能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医保局、旗信访局、旗政务服务局、旗总工会、旗工商联、旗红十字会、旗共青团、旗妇女联合会、旗气象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旗融媒体中心、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旗无定河流域综合治理与发展中心、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科技创新和大数据中心、旗武警中队、旗交管大队、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旗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旗铁路民航中心、毛乌素沙地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乌审旗分公司、乌审供电分公司、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内蒙古广电发射中心乌审854台、旗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旗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公路管理工区、旗国有资本集团投集团有限公司、旗城乡建设投集团有限公司、旗水务投集团有限公司、旗交通投集团有限公司、旗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萨拉乌苏文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三)办事机构及职责

旗安委办(日常办公电话0477-7214422,7581030),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综合协调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等工作。

2.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苏木镇、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全旗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对可能造成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宣教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旗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9.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指导各苏木镇、各部门、各工矿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演练和宣教工作。

10.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全旗生产安全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11.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旗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1.旗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2)负责组织旗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1)负责协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其他负责人;

2)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协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工矿企业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急需解决的问题。

3.旗纪委监委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监督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工矿企业、旗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事故处置情况;

3)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4.旗工信和科技局

1)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配合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领域事故调查;

3)协调驻旗电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及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4)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管,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救灾物资的及时调用;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6.旗财政局

1)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参与、配合房屋建筑和旗政工程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旗政工程领域事故调查;

2)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8.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参与、配合镇区公共空间,包括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户外广告和招牌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9.旗交通运输局

1)参与、配合公路建设、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公路建设、水上交通领域事故调查;

2)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0.旗自然资源局

1)参与、配合由地质灾害、地质坍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地质灾害、地质坍塌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供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1.旗能源局

1)参与、配合煤炭行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指导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旗煤矿、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监管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3)参与、配合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电力领域事故调查;

4)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2.旗农牧局

1)参与农牧渔业、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与农牧渔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3.旗水利局

1)参与、配合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领域事故调查;

2)负责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4.旗林业和草原局

1)参与、配合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林业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林业工程领域事故调查。

2)负责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5.旗公安局

1)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各领域事故调查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6.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17.旗民政局

1)负责配合监管领域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2)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8.旗教育体育局

1)负责指挥、协调学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参与教体系统事故调查;

3)参与、配合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和设备设施、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等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5)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9.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参与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系统安全事故调查;

2)负责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负责检查、督促各旗区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0.旗生态环境局

1)为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监督、协调事故现场污染物清理,尽快恢复事故现场环境;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1.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3)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参与、配合特种设备、医药生产企业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管领域事故调查;

2)为特种设备等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3.旗文化和旅游局

1)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领域事故调查;

2)参与、配合本系统(含文化娱乐、互联网、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

3)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4)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4.旗气象局

1)负责乌审旗境内生产安全预防控制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5.旗总工会

1)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2)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6.乌审供电分局

1)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

2)负责组织协调乌审旗境内电网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

27.旗铁航办

1)参与铁路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铁路行业领域事故调查;

2)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航空领域事故调查;

3)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8.旗住房保障中心

1)参与、配合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及全市供热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

2)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9.旗消防救援大队

1)接受应急指挥工作要求,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配齐备足各类事故抢险救援器材装备;

2)参与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工作。

3)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30.旗武警中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旗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旗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旗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

(五)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园区、苏木镇政府组织成立现场临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研判后派出工作组或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监督、指导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协调公安、武警、消防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七)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1.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2.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八)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三、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一)监测与预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政府、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政府或授权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3.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园区、苏木镇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园区、苏木镇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等,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旗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旗政府。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告知做好应急准备。

4园区、苏木镇政府和旗直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旗政府、旗安委办和市安委办及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5当旗人民政府或授权旗安委办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下,园区、各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6.对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7.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旗安委办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旗安委办上报给旗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安委办。

2旗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

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旗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负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5旗安委办和旗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旗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1.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市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旗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先期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园区、苏木镇政府先期处置,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旗政府、旗安委办进行支援,由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安委办及旗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超出旗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协调支援。

5.安委办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园区、苏木镇政府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总指挥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总指挥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6.旗直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7.苏木镇政府的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园区、苏木镇政府进入应急状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先期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与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调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指挥和协调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2.旗安委办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旗直有关部门接受总指挥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政府及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园区、苏木镇政府及旗直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园区、苏木镇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旗人民政府备案。

2.超出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区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旗政府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安委会决定。

(四)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旗卫健委或旗政府办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六)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要听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紧急情况时,提请当地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超出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旗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八)信息发布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旗安委办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苏木镇政府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旗委宣传部依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九)应急结束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二)保险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

1.生产安全事故由旗人民政府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授权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旗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园区、苏木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政府、旗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旗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3.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4.旗工信和科技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旗工信和科技调度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旗安委办。

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内各医院、苏木镇卫生院、卫生防疫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有关部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旗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旗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园区管委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嘎查、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旗直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旗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园区管委会、各企业应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演练

旗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1.监督检查

旗政府和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沟通与协作

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旗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旗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四)术语和定义

1.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应急响应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紧急措施或行动。

4.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5.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6.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示意图

2.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构成

3.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通讯联络表

4.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信息表

5.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附件:1.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示意图docx.docx
        附件:2.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构成docx.docx
        附件:3.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电话通讯联络表docx.docx
        附件:4.乌审旗生产安全专家信息表docx.docx
        附件:5.乌审旗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docx.docx
        文件下载: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