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及划定防火区域,现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防火期为全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重点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高火险期(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防火区域
巴音温都尔嘎查、达布察克村;公墓梁、无定河镇希里梁、沙地柏自然保护区、国有无定河林场、国有乌兰陶勒盖治沙站、国有乌审召治沙站。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要求
(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领导干部、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护林员对辖区包片负责制,并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
(二)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三)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四)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审核,报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按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旗森林草原火警12119。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