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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16日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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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乌政办发〔2025〕42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 年第 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7  8 日


 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乌审旗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辖区住  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构建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2012〕第 11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0 年公租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建保函〔2020〕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  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 2019 160  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  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结合乌审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审旗全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 核、分配、使用及退出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 乌审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公租房相关政策落地、申请受理、资格审核、 房源分配、日常运维以及核查监管等全方位管理职责,全力推动 公租房保障工作平稳运行。

第四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结合乌审旗经济发 展态势、城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及人口政策,精准调研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据此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 划,报旗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严格依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应严守抗震设防、建筑节能 等强制性标准,秉持户型合理、功能完备、品质优良、安全稳固 的设计理念,全方位契合住户基本居住需求,切实打造宜居实用 的居住空间。

 

第二章 申请形式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家庭、单人、合租、集体(行政 事业单位、企业) 等多种形式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家庭申请时,应指定 1 名满足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担 任申请人,其配偶以及存在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 的人员,均可列为共同申请人。

(二 )单人申请的,申请者仅限本人,适用于未婚人士、不 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 )合租申请的,要求合租人均符合申请条件,人数上限  3 人;需确定其中 1 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则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 )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单位,租住人为该单位的在职 职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在本地区具备稳定工作或收 入来源,拥有租金支付能力,且属于下列无住房情形人员:

1. 我旗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户籍、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暂无住房的拆迁安置户 家庭;引进人才;旗直机关事业单位无住房人员;进城无住房的 农牧民家庭。

2. 在我旗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的退 伍军人、表现突出的环卫工人与物业从业人员。

3. 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 老病残等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一)稳定工作认定

1. 本旗户籍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 年及以上。

3. 个体工商户,在本地区持有营业执照,且提供满 2 年的 缴税、免税证明。

4. 本地区退休人员。

5. 其他有稳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收入标准

1. 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城镇人均  可支配收入标准,该标准依据乌审旗人民政府统计年鉴数据确定, 每年动态调整后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 个人、家庭收入来源稳定,足以承担公租房租金。收入


 

 

 

涵盖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 老金及其他劳动所得、财产性收入。

3. 旗人民政府及企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以及在本地区 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 标准限制。

(三)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 私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地区未曾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未 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在所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所在地无住房转让记录。

(四)住房困难界定

指本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于 15 平方米的家庭(计算公 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房建筑面积以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存在多 处住房的,合并计算面积;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统计。

第八条 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携带书面材料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

线上申请:便捷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蒙速办 APP(乌审旗专区)的“小事智办专区”,找到公租房申请 “一件 ”板块,按页面指引如实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完成线上登记。

线 下申请: 申请人前往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的公租房   件事一次办”窗口,或直接前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租房


 

 

 

“一件事一次办”登记室;现场向工作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当面 办理申请手续。

所需书面材料:申请书、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劳动合 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申请人需 保证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以便顺利进入后续审核流程。

第九条 申请人需如实、完整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郑  重承诺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每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杜绝  重复申请、多头占房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者,在未获得正 式配租结果和取得入住资格前,严禁擅自租住、借住乌审旗范围 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旦发现违反此规定者,即刻取消其住房保 障登记资格,严肃维护公租房申请与分配秩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明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乌审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 中心统一印制,申请人需严格依照相关说明,如实、细致填写各 项内容,不得随意涂改,确保信息无误。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出具居民身份 证与户口簿原件。

(三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需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 离婚证;丧偶人员则需出具死亡证明。

(四)单位申请材料:


 

 

 

1. 申请函( 附上职工花名)、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企业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工资表,要求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出 具引进人才证明原件。

2.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需提交劳模、英模证书复印件。

3.复转退伍军人提供复转证原件。

4. 残疾人员出示残疾证原件,辅助认定特殊身份。

需特别说明的是,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其他证明, 申请人可依自身类别按需提供;证明类材料提交原件核实,证件、 证书、合同类则提交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供现场核对,保证材 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审核与配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严格执行  三级审核、一 级公示”制度,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公租房“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人 提交的相关材料扫描,及时上传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 台,实行 “一窗受理、多事联办”。

(二)多部门联合审核:


 

 

 

1. 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 请人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核查名下房产状况,并将核查结果 反馈至  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承担查询、提供申请 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车辆登记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反馈  “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

3.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社 保缴纳情况,并将结果反馈至 “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

4.旗民政局: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低保家庭或特 困人员,并将结果反馈至 “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

(三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如下:由申请人所属的社区(嘎 查、村)依托 “一件事一次办”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 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异议上传至 “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初审不合格的,社区(嘎查、村)需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理由(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若初审合格的,社区(嘎查、村)则附上初审意见,上传至 “一 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四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所属社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材料 进行复审,复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审无异议上传至 “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复审不合格或有异议的,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复审合格的,附复 审意见上传至  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五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  行终审,终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  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乌审旗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对申请对象有异议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材料补  正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将复核结果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一件事一次办 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申请人经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审核,且公示 无异议后,纳入公租房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蒙速  APP(乌审旗)、乌审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配租结果; 也可拨打 0477-7220356 电话咨询。

第十五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通过乌审旗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中心微信公众号,适时公布配租房 源的户型、数量、地点及申请时间段等信息。

(一)申请时间段指该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 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 )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按分类方式进行摇 号配租工作。

(三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若同等条件下含患大病、残疾 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予以优先配租。

配租过程接受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乌审旗门


 

 

 

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则电话通知申请人。未成功配租的申请人,自动进入  下一轮摇号。

第十六条 接到电话通知或通过公示信息查到分配结果的申 请人应在收到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 15 日内,前往乌审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入住登记手续。若 逾期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将视作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七条 入住手续办理流程

 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与申请人一同查验拟配租 房屋状况,双方需对查验结果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缴纳配租房屋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 )申请人在指定地点签订《乌审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合同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存在以下情形时,应重新申请。

 一)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且无正当理由。

(二 )累计放弃配租权利两次的,自放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 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设定为 1 年。公租房租


 

 

 

赁合同需明确如下内容:

 一)房屋所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实 际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的起止期限。

(四)租金标准及其支付的具体方式。

(五)房屋维修的责任归属。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相关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 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 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员增加、减少、变 更的申请人需重新通过“三级审核、一级公示”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由旗 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 原则,确定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乌审旗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乌审旗民政部门认定的旗城镇低保户、优抚对象、特困人 员房屋租金执行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次 租金调整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乌审旗嘎鲁图镇吉祥家园 6 楼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标准为 4 元(平方米/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5  (平方米/月)。旗城镇低保户、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凭借相关证


 

 

 

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 1 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派工作人员通过内蒙古 公共支付统一平台,通过扫码收费到非税帐号,每月进行一次对账。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 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 修管理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向社会第三方采购公租 房辅助服务,主要负责全旗公租房的室内外维修。

第二十六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按套收取保证金,作为租 赁公租房的履约担保。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收取 保证金 2000 元整,50 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保证金 5000 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 心委托建设银行在租赁人的银行卡中进行冻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承租 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费用,以实际支出单价为准,从保证金中予以 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时,承租人应在 7 日补足费用。承租人不 予补足的,可以通知终止租赁合同。租户的保证金被抵扣前,进 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完成退房交  验结算手续后,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解冻保证金本金,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在 10 日内解冻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以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 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 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 )承租人应当每 2 年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住 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 解除合同。

(四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 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 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 赔偿责任。

(五 )多人合租的,由共同申请人委托其中一人负责签订租 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六 )因就业、子女就学、人员增加、上下楼不方便等原因 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承租人之间同 意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旗住房保障 工作人员的入户检查、调查,并如实反映租住情况,经核查不再 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取消租住资格。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 利用所形成的无法拆除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  有优先权。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地区获得住房,且 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

 一)租赁期已满,承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提出续租 申请;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承租方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的、 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 6 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暖费等任何 一项费用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任何一项 费用累计 6 个月以上的,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承租人进 行催缴,经过催缴房屋租赁人 15 日内仍不缴纳所欠费用的,下


 

 

 

达房屋腾退通知,承租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 共租赁住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 10 日仍拒不腾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 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拖欠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腾 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对承租人拒不赔偿的,可以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 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 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 6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 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 腾退住房的,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其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等相关信息档案,确保信息 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 “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 ”。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彼此关联、相互 印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乌审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 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 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 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租赁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

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成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加强 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 建设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分配、租 金收取,并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发〔2014〕18 号)同时废止。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7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