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为了正确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全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
二、适用对象
全旗所有企业、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
针对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共有两个方面,十三项内容,其中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有8大类,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有5大类,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了处罚依据,并细化了执行标准。
四、制定的依据
土地管理方面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五、制定的意义
为全旗自然资源方面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和约束,向全旗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公开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了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