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乌审旗人民政府各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乌审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12条)
第一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法律顾问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旗委、旗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安排和重要决定事项;
2.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
第七条 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签发。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旗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领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二)乌审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33条)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司法局、国资委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负责人全程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苏木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旗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及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第六条 除涉密议题外,常务会议可组织新闻媒体报道。
第七条 议题的范围。
1.研究贯彻上级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2.审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
3.讨论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
4.研究旗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等;
5.研究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6.研究讨论全旗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重大资金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其他涉及到人、财、物等安排的重大事项;
7.听取各苏木镇、各部门需由旗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8.其他。
第八条 议题的初审。各副旗长、办公室对口副主任和各秘书科室负责严格筛选、审核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提前由副旗长向旗长沟通汇报,待旗长同意后方可列会。
下列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旗人民政府各副旗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旗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四)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苏木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的;
(五)未经副旗长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协商一致的;
(六)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的;
(七)规范性文件未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审核的;
(八)事项涉及的分管副旗长和牵头部门主要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
(九)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
(十)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九条 议题的申报。常务会议议题采取日常申报制。具备上会条件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按要求填写议题申报单,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备案,同时报送会议材料。申报的议题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报单由分管副旗长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议题材料由提交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梳理汇总各秘书科室提交的议题,呈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确定研究议题。
第十一条 批准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提请审议的议题正式文本;
2.议题有关附件;
3.较复杂的议题,还需附简要汇报提纲。
第十二条 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要提前将议题所需材料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和对口副主任把关。
第十三条 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的议题材料,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印制,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会议材料所需份数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确定并通知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
第十四条 提交的会议正式材料,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分送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提前熟悉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审议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六条 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七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提前调试设备。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落实。
1.常务会议一般应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收集参会人员名单。
2.会务工作人员要提前布置好会场。
3.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组织签到。
4.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参会人员多少等及时列出议题清单及议题顺序。
5.要加强会场服务。
6.会议材料一般在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人员须按要求参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按指定位置入座。
第二十一条 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列席人员应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参会、违反相关会议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会议录音或摄影并保存。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相关资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十一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苏木镇办理落实,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三)乌审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制度(12条)
第一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旗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
第四条 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和决定日常工作中需要沟通、协商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3.听取副旗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4.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和副旗长已协调但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
5.讨论各部门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6.研究需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7.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8.讨论其他需旗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副旗长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协调。
第六条 凡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副旗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不提交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督促办理,重大事项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落实。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议材料应在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 会议承办科室在会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四)乌审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9条)
第一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各副旗长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主持召开。
第二条 主要任务是:
1.研究协调属于副旗长工作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研究协调解决副旗长分管范围内苏木镇、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3.听取苏木镇及工作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研究协调旗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旗长组织实施的事项;
5.研究协调上级领导对分管工作批示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其他需由副旗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负责收集,经旗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承办。
第五条 出席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六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苏木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八条 会议承办秘书科室在会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并于会后两周内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五)乌审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14条)
第一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全体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集。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根据会议议题,旗人民政府非党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要研究审议以下议题: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组织召开旗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3.研究部署旗人民政府系统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4.研究加强旗人民政府班子自身建设有关工作;
5.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6.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7.审定需以旗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向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收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党组副书记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坚持依法决策。
3.坚持发扬民主。
4.坚持集体表决。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承办。会务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具体落实。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提前1天通知,并分发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
第十一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公开报道。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记录、资料档案整理收集、督办等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解读人:三峡图,联系电话:0477-758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