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旗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确保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由旗国资委牵头重新修订完善了《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24日印发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旗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并于2013年4月27日印发施行。办法共十章五十三条,分别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购置、资产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管理情况与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构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巡视组反馈情况来看,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固定资产采购、调拔、处置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隐患。加上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及资产动态管理和产权登记系统与之前的管理办法不能有效衔接,综合上述因素,根据旗委、政府安排部署,由旗国资委在原《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令)、《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6〕9号)
三、政策解读
1.依据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原由旗财政、国资局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调整到旗国委,办法中将原主管单位旗财政局变更为旗国委;
2.将原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进行优化,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本部门所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3.将原办法中的第三章和第五章合并为一章(第三章),明确了资产购置的范围,细化了购置的条件以及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的报批程序;(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4.调整后第四章为资产处置(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本章中对资产的处置范围、审批程序、所需材料、处置方式、处置收入管理做了详细说明;
特别是对原第27条中处置资产的金额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前表述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由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报国资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采取集体研究方式,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调整后表述为:“在处置国有资产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包括10万元),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二级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旗国资委审核;金额在10-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二级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旗国资委初审后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5.调整后第五章为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
增加了第三十六条,对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基建项目入账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对资产评估、清查费用进行了说明,“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
6.将原第四章资产登记调整为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对比原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7.调整后第七章为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评价,增加了资产信息管理相关内容(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8.调整后第八章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中新增了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范畴;
9.将原办法中第十章资产管理情况与绩效评价整体删除,资产管理情况已在调整后其他条款中;
10.将原办法第十章中的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删除
11.办法讨论通过,印发之日,原《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