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苏木镇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自然灾害过渡性生活救助及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及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旗级接收后下拨到苏木镇的捐赠款和各苏木镇自行接收的捐赠款;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购置下发的物资,旗级接收下发的各类捐赠物资和苏木镇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救灾物资包括救灾粮食或成品粮(如大米、面粉、粮食制品等)、饮用水、帐篷、床、衣被、药品、医疗器械、农用机械、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
第三条 苏木镇民政办主管本苏木镇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原始凭证的整理归档和账目的核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金额的审批。
第二章 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范围和指导标准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五)受灾人员住房的恢复重建;
(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七)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任何超出上述使有范围对救灾款物进行分配、管理的行为均属违法,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自救能力差的灾民主要是指:
(一)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因灾无法自行保障生活供给的五保户(孤老、孤残、孤幼);
(二)家庭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鳏寡孤幼、主要劳动力重病、生活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久病、残疾等);
(三)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在二、三年内确实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户(农田绝收、房屋全倒、财产毁光户、劳动力因灾死亡或重伤残的农户)。
第七条 救灾款物补助发放指导标准
救灾款物补助发放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予以分类救助,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医治、有学上。
(一)对因洪涝、地震和地质灾害等其他突发性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救助资金;对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二)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的,按照户均1万元补助,损房户按照户均1000元进行补助(可根据房屋结构、倒损面积及家庭自救能力进行调整)。
(三)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的标准补助,救助时限3个月。
(四)对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救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五)对因灾造成农业经济损失和家庭财产损失的,可根据农业受灾程度、家庭财产损失大小以及家庭自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分类予以实施救助。
以上指导标准为国家标准,各地在落实时要根据当地实际灾情和受灾群众人数以及救灾资金情况,自行调整,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第八条 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预留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以慰问金、临时困难救助等形式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拨付,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抵缴各种税费,不得用于设立农房保险等各种保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 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
第九条 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是救灾工作的基础,灾情发生后,苏木镇要会同嘎查村认真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的统计、核查、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确保灾情数据客观准确,为及时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有效实施灾害救助提供详实可靠依据。嘎查村要在每次灾情稳定后1日内将全嘎查村受灾情况汇总报告苏木镇,苏木镇在1日内将全苏木镇汇总数据报旗民政局。同时,嘎查村要在灾情稳定后的3日内,将本嘎查村《灾情评估统计花名表》报苏木镇民政办备案。
第十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通过“户申、村评、镇审、旗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一)提出分配意见。苏木镇民政办接到旗级下拨的救灾款物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嘎查村受灾情况,结合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及救灾资金情况,提出本批救灾款物的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分配到嘎查村分配方案,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定。
(二)制定分配方案。苏木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民政办提出的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并以文件形式及时下达到各嘎查村。
(三)村民代表评议。嘎查村在接到苏木镇的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苏木镇确定的重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资金数额,结合本嘎查村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进一步细化分配方案,民主评议出救助对象和补助数额,并登记造册。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要附有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的签名。
(四)张榜公布。将评议出的补助对象(户主)的名单及补助数额在嘎查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若有人提出异议,嘎查村要再次举行民主评议。
(五)提交审核。公示结束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有人提出异议后,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可将评选出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报苏木镇民政办审核。
(六)苏木镇审核。接到嘎查村评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苏木镇对评议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发放标准、发放对象是否符合苏木镇分配方案,对不符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否定,对未按苏木镇方案要求发放的嘎查村要求重新研究分配。苏木镇审核通过后将全苏木镇《灾民救助花名册》及苏木镇分配方案一并旗民政局审批、备案。
(七)旗级审批。旗民政局接到苏木镇上报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八)发放补助资金。救灾款物的发放,原则上由苏木镇民政办统一办理,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避免或减少直接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一条 做好救灾款物发放档案资料整理。每次救灾款物发放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苏木镇民政办要对发放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册。档案资料内要附有上级拨款通知、苏木镇分配会议记录复印件、苏木镇分配文件、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嘎查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和评选花名、受灾人员书面申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灾图片等相关资料。每次灾情稳定后,苏木镇要将向上级的灾情报告和嘎查村向苏木镇的灾情报告以及嘎查村灾情评估花名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苏木镇要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公示制度,坚持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数额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苏木镇民政办要及时对各嘎查救灾款物发放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苏木镇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要主动接受旗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救灾款物,造成款、物不及时足额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私分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