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的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受旗长委托协助有关工作。
第七条 旗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旗长、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期间,由旗长委托一名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受旗长委托的常务副旗长可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可牵头处理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旗长报告。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协管工作。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领导下,协调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旗政协办公室,强化旗几大班子的沟通交流,落实旗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旗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向旗长和分管的副旗长报告工作。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旗审计局在旗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旗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公共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全旗“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意见》、《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审旗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乌审旗旗直国资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乌审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苏木镇的,应事先征求苏木镇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旗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特别重大事项必须报经旗委全委(扩大)会研究决定;对依法应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旗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形成旗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方针政策,符合旗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旗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坚持“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批和备案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提交其讨论、决定;定期向旗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旗人大代表和旗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旗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旗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第三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和旗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旗委常委会会议决定或提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旗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听取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可邀请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和旗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部门会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统一意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多个部门且分歧意见较大的事项,应报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暂缓提交会议讨论;如急需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将各方意见如实地向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三十八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研究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旗长、副旗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其他日常政务事项。旗长办公会议按照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或受旗长、副旗长委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和具体部署,推动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实。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酝酿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旗长确定。人事、资金事宜原则上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一天送达相关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旗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旗长请示旗长同意后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涉及财政收支事项的,须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旗长审核,专题会议纪要由旗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除规定性会议外,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举行的全旗性会议和活动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时间相近和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套开;以电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部署和已经发文安排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部署;上级已直接将工作部署至下级的,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准备充分,简化程序,首选现场办公会形式。从严控制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召开的大型会议要提前报常务副旗长审核,内容包括会议规模、会期、地点等。除全旗性会议和重大会议外,其他会议不安排班子成员集体出席,只安排分管领导和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常务会及各类专题汇报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每个汇报人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直陈观点;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其他会议不进行分组讨论。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及汇报材料应提前完成报批手续。座谈会不挂会标。表彰会议不安排获奖单位、个人戴鲜花、披绶带,不安排专业礼仪递送证牌。
第四十五条 未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会议,旗财政一律不予列支经费。各级各类会议一律不举办宴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超标准核销会议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参会人员自行携带会议文具并做好记录,一般会议不发放会议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全旗性会议;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提前10分钟入场,不准迟到、早退。参会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静音、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有关规定。除旗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审批后,报常务副旗长、旗长审批。旗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由旗长签署。
第五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受旗长委托的副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旗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要求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旗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性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副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协调裁定。
第五十三条 上级普发性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不含会议纪要);会上已印发的讲话稿,会后不再印发;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内部办公系统等方式进行工作部署或处理的事项,不再印制纸质文件;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不层层转发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自行发文的,不联合发文;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政府办公室转发或印发;能以函件、电文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职权和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各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印发或转发文件,应按程序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不得先行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批,避免“文件倒签”问题出现。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予审签。普通文件用公文交换系统制发和办理,缩短公文流转时间。领导班子成员对收到的公文要限时办理,特急件随时办理,一般件在3日内办结,不得无故积压文件。
第五十六条 要从政策、格式、文字和发文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注重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文字精练、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管用有效。报送旗人民政府的文件,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签批。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未履行签批程序的文件,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可退还报文单位重新办理。旗人民政府下行文件不超过3000字,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2000字,各地各部门报旗人民政府的文件不超过2000字。
第五十七条 精简简报。要减少工作情况汇报,突出重要动态、重要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不超过1000字,力求短而精,有可读性。凡文件规定停办的,坚决停办;允许续办的,要严格控制期数、字数和发送范围。
第十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必须事先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约见。平时一般性工作,可通过电话、传真、函件等方式汇报工作。紧急事情,急事急报。下列事项必须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旗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旗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汇报工作不得越级进行。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可向旗长汇报,不涉及全局的事项一般只向分管副旗长汇报。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计划等。
第六十条 严肃认真地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旗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凡是旗人大常委会和旗政协例会要求报告、通报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旗人民政府的名义写出工作报告初稿,提前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审阅,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日送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 督促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落实旗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六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旗人民政府在年中进行检查并通报,年末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二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学习。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旗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政策、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理论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领导干部要勤记学习笔记,全年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学习心得和调研报告不少于4篇。
第六十五条 在认真组织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旗委中心组集中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一)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内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管理和反映当代世界各方面情况的新知识;学习做好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其他知识;学习旗委、政府提出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安排。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个月学习1次,全年确保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如有重大的政治活动和学习任务时,要及时组织学习。
(三)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方式。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研读原著和学习辅导相结合。
(四)学习的准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事先将学习的内容和要求通知每位成员。中心组成员要围绕专题进行调研,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材料会后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集中学习时,原则上不许请假、不许会客、不许处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报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三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 旗长、副旗长,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六十七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旗长、副旗长每年要解决本职工作以外有关农牧民医疗、教育、就业、社保、增收等问题不少于10件,科局一把手不少于6件,并详细记录存在问题的现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解决问题的时间、地点以及解决的过程、结果等,形成调研日志。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90天。调研后要亲自撰写有价值、有思路的调研报告,向旗委、政府报告。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章 请假制度
第六十八条 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旗外或因病因私请假,5天以下,向旗长报告批准;5天以上,向旗委报告批准。属旗委常委的副旗长出旗外或因病因私请假,须经旗长同意后,报旗委批准。旗长请假,须向旗委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文件传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旗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旗外或因病因私请假,按照《乌审旗科级干部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具体规定如下:7天以内,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和常务副旗长报告批准;7—15天,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报告,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批准,15天以上,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报告,经旗长审批后,再报旗委批准。凡开发区(园区)、苏木镇、部门负责人请假者,须将书面假条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正职请假期间要指定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回到单位后必须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销假。
第十五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级领导在我旗开展指导检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不搞超标准接待;各地参观团体、企业代表等在我旗活动期间,按照工作分工和对等接待的原则,只安排有关领导参加;提倡自助餐或分餐制。基层调研一律安排便餐,严禁午间在公务接待和调研考察中备酒饮酒。当地负责同志一律不到辖区边界迎送。调研点不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不制作接待手册,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欢迎字幕,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搞欢迎仪式,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赠送任何纪念品。
第七十一条 旗长调研,随行的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开发区(园区)和苏木镇同志不超过3人;副旗长调研,随行的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开发区(园区)和苏木镇同志不超过1人,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中需召开现场办公会,不随行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可直接到现场。
第七十二条 重大公务接待出行和调研活动一律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接待上级领导视察、调研等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旗级安排的调研、检查等一律不得用警车开道。
第十六章 四大班子议事协调制度
第七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大活动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领导出席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及拟邀请领导建议名单送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主要领导审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报送的需提请旗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均以旗人民政府名义报旗委,报文前应将请示文稿送旗委主要领导征求意见;旗人民政府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议案文稿必须经旗长审阅并签署;旗人民政府答复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旗政协委员提案,须经旗人民政府旗长、分管旗长签发。
第七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参加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参加旗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和旗政协全委会议,属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参会;属旗人民政府已确定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等问题,由分管旗长参会;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旗政协通报情况,报告稿应先经旗人民政府讨论或旗长、分管旗长审核。
第十七章 信访及联系群众制度
第七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做好信访和联系群众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第七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通过信访专门机构、旗长电子信箱和旗长热线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各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第七十八条 旗长、副旗长应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及时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章 新闻报道及新闻发布制度
第七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全旗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第八十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或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陪同上级领导考察,会见重要来宾,外出考察访问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先批准的方案进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只发简短的综合消息。
第八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涉及台湾、侨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
第八十二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是:旗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重要规定等;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及阶段性成果;旗人民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本旗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本旗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十九章 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制度
第八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旗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除旗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各类应酬性庆典等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庆典活动发贺电(信)和题词。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一般不邀请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旗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严禁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一律不得随意更新车辆。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借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子女升学等大摆筵席,确需办理的要提前10日向旗纪委报告,并如实报告宴请地点、时间、宴请人数、宴请标准等信息。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5日内报告。
第八十八条 厉行节约。严把各项支出关口,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减少公务(事务)出差,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联系的事项,要利用以上形式办理,确需安排的公务(事务)出差要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规定。办公耗材杜绝浪费,做到循环利用,办公设备爱护使用,能修则修。干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赠送他人或者接受他人赠送,如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变动必须重新登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加强办公场所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工作人员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等所有电器。打印文稿前,要认真校对,以避免格式及语句差错造成重印产生的浪费,打印校对稿应使用已打印过的纸张。
第二十章 总值班和处理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制度
第八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制度的落实和日常工作由总值班室负责,总值班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值班。
(一)来电办理。值班人员在接听电话时,要坚持文明用语,认真记录和办理来电反映的事项。对上级机关的电话通知、指示,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电话请示、报告,要询问清楚来电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和事由,在当日值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的同时,还应报告有关分管领导;对重大事故、灾害、险情、敌情等紧急、突发事件的电话报告或反映,应按处理紧急突发事件有关规定处理,把事发时间、地点和主要情况询问清楚,向旗长、分管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对上级机关及兄弟省市县领导同志来我旗活动的电话,应问清和记录来人单位、姓名、性别、职务、人数、任务和联系电话、到达时间及拟逗留时间等情况,并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单后,视情况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按指示办理;对查询性电话应认真答复,对重大问题要请示分管旗长批准后再予以答复。
(二)节假日值班。节假日值班除按值班表排序按时值班外,还应视具体情况安排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带班。
(三)其他事项。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在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值班人员接班后和值班期间,要定时巡视、检查各领导办公室、机要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写明交班人姓名、继续办理事项等内容及要求。
第九十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处理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原则。紧急突发情况处理的全过程,事后整理成文,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阅后连同原始记录一并存档。如需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或向新闻单位通报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和审核。
第二十一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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