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旗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要求
按照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监督管理,优化监管服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推进我旗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重点抽查基金风险突出领域,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全旗定点医药机构、随机选派医疗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公开的监管方式。随机抽查的事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2024年具体随机抽查事项见附件2。
1.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定点医药机构总名录库,名录库内容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全旗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全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
3.组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局基金监管室负责组织随机抽查工作,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随机抽调多名检查人员分成数个小组,每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继续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4.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成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成员主要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可随机邀请医疗费用审核人员、临床专家、财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佩戴行政执法记录仪,按规定制作相关检查文书。检查结束后,局基金监管室汇总全旗检查情况报局领导签字审核,并牵头落实相关处理意见,协调全旗医药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抽查对象及抽查频次:对签订服务协议医药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为自然年度内至少1次(投诉举报除外)。
抽查方式:采取线上核查+线下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多种方式。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运用
1.查处情况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全社会公布(除涉密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推进多部门联动。同旗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加强配合,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医保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大对社会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力度,正向引导舆情。
(四)加强廉洁自律。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执法程序,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乌审旗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版)
附件3: 2024年事项清单库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1 | |||||||||||
乌审旗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起止时间 | 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联系人及电话 | |
1 |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全市一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旗区 | 不少于10% | 7月-9月 | 牵头部门 | 旗卫健委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医疗技术、母婴保健技术等管理情况; 4.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及年度校验情况;执业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情况:出租出借《医疔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及备案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医疗机构和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
配合 | 旗市场监管局 | 对价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药品经营行为、药品陈列、药品储存等行为的检查。对医疗器械供货资质、采购验收、储运管理、销售管理等行为的检查。 | ||||||||
配合 | 旗医保局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 乌云斯庆 13015272279 |
附件2 | |||||||
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
1 |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全市一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 | 旗卫健委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医疗技术、母婴保健技术等管理情况; 4.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及年度校验情况;执业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情况:出租出借《医疔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及备案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医疗机构和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配合 | 旗市场监管局 | 对价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药品经营行为、药品陈列、药品储存等行为的检查。对医疗器械供货资质、采购验收、储运管理、销售管理等行为的检查。 | ||||
配合 | 旗医保局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
抽查事项编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上传机关 | 审核机关 | 状态 | 原上传机关名称 |
35615000001002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
双随机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无需审核 | |||
3561500000100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管理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双随机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无需审核 | |||
35615000001001 |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资料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管理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包括未按照规定保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的;(二)不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三)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泄露参保人员隐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双随机 |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无需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