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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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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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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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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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 主页的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行政部门颁 发的《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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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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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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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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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 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备案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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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对所经营的艺术 品标明作者、年代、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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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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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今令停止演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今令停止演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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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 行为并及时停止该 行为,情节轻微,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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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 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 文件、资料,保存期不 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 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 行为并及时停止该 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且没有违法所得,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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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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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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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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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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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 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 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 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 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与处罚。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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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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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定的 |
法律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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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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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乌审旗人民政府
承办: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7-7581960
地址: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9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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