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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7月30日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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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四张清单”的公示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 主页的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行政部门颁 发的《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
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5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未建立自审制 度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 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8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 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备案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 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9

未对所经营的艺术  品标明作者、年代、
尺寸、材料、保存
状况和销售价格等 信息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在限期内 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 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今令停止演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   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 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 苻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今令停止演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   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 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 苻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处罚。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 行为并及时停止该 行为,情节轻微,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给 予 警 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处罚。

 

3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 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 文件、资料,保存期不 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 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 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 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 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 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 行为并及时停止该  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且没有违法所得,
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处理并未保存合同、
资料数量少于10份 的。处1000元罚    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 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 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 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 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2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3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4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 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 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 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 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附件1: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docx
        附件2: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docx
        附件3: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docx
        附件4: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