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就乌审旗无定河镇水清湾村二社取土场责任主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
位于乌审旗无定河镇水清湾村二社取土场,面积83.56亩,根据无定河镇人民政府、水清湾村民委员会提供材料及我单位现场调查取证后,属周边农牧民多人多次取土用于土壤改良、自建房屋、道路维修等生产建设活动所形成的损毁土地,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属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附位置坐标图。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