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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3月17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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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旗境内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通告

  各企事业单位、苏木镇、嘎查村、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旗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乌审旗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二、禁止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八)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九)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根据《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弃置、倾倒、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固体废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六)堆放、倾倒、掩埋、弃置、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弃置病死动物;

  (八)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执法监督

  乌审旗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全旗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或单位自行承担,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四、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劝阻,并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苏木镇、旗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调整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种植结构,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认真做好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等多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