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乌审旗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乌审旗统计局 |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不足10%; 4. 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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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乌审旗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乌审旗统计局 |
1. 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 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3. 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4.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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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乌审旗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乌审旗统计局 |
1. 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 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3. 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4.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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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乌审旗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登记保存 |
乌审旗统计局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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