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 市监 处罚字〔 2020 〕57 号
当事人: 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陈贤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福海购物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贤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福海购物中心内
2020年6月30日9时许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0年6月30日9时40分,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进行核查,在该超市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同批次尖尖笋一尖钟情(投诉人现场提供了2袋尖尖笋一尖钟情,其中1袋已拆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2日,保质期:240天(常温),购买数量:6袋,净含量:125g,生产厂家: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物小票。
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许可情况;
3.供货商加盖红章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陈贤可)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陈贤可)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调查过程中查实当事人主动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进行退货和理赔,并主动对其余货物进行查验,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主动下架,且能够积极给予赔偿并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公平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本案中,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2020年3月8日从乌审旗智创副食批发部购进了1件尖尖笋一尖钟情,每件30袋,购进价是240元/件,销售价是12.5元/袋。2020年6月12日以前销售了23袋,2020年6月12日销售了1袋尖尖笋一尖钟情,售价12.5元/袋;2020年6月23日销售了6袋尖尖笋一尖钟情,售价1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75元,违法所得87.5元,此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查实当事人主动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进行退货和理赔,并主动对其余货物进行查验,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主动下架,且能够积极给予赔偿并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的隐患,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乌审旗客都购物广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伍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