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2020〕 74 号
当事人: 乌审旗申艳硬面馒头店(马爱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绿源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爱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绿源农贸市场内乌审旗申艳硬面馒头店
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申艳硬面馒头店生产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18日乌审旗申艳硬面馒头店抽样检验的馒头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0008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证明 当事人营业的合法情况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事实。
乌审旗申艳硬面馒头店(马爱莲)的行为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于2020年8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得知该批馒头不合格后积极进行整改,积极联系购进单位进行召回工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公平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贰元整。
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