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字〔 2020〕23 号
当事人:乌审旗客都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福海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贤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客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预包装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的百家鲜老坛黄豆酱超过保质期。百家鲜老坛黄豆酱,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30克/瓶,数量:2瓶;
发现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且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经查,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百家鲜老坛黄豆酱是从西安市双生区超越副食经销部购进;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经询问,当事人总共采购12瓶,销售10瓶,剩余两瓶。货值金额为13.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事实:乌审旗客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图片材料,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立即排查销售区及库存区域内所有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的隐患,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局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我局决定给予乌审旗客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