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09月10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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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