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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5日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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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在我市居住且就读于市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注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注册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

  资助标准 

  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物价部门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研究确定”的新5个类级(即自治区级示范、市级示范、一类甲级、一类乙级和其他类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资助,无类级的公办幼儿园按其他类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资助;注册民办幼儿园分自治区级示范、市级示范和一类甲级3个类级按同时期同类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资助,一类甲级以下和无类级的注册民办幼儿园按一类甲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的1.5倍资助。 

  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幼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幼儿的监护人或幼儿本人申请资助时为低保户。 

  2.幼儿本人是孤儿。 

  3.幼儿本人是烈士子女。 

  4.幼儿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5.父母一方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8.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