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东清代表:
您在乌审旗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调整优化工矿区移民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对于上述提案中反映的问题,于2022年7月份新出台《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审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47号)文件,指导意见中已重新明确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为,第三条: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矿区井田范围内的所有嘎查村(社)和因煤矿企业生产严重影响到的嘎查村(社)或住户,经苏木镇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坚持“先搬迁后采煤”的原则,采取矿区井田移民安置补偿和沉陷土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居住的农牧民进行搬迁,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2.代表所提的建议:将工业园区周边农牧民纳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内,有效推动矿区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矿区移民搬迁、范围是由煤矿首采面决定了,如果不在首采面范围的根据第一款,煤矿企业生产严重影响到的嘎查村(社)或住户,经苏木镇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