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环发[2022]102号)文件要求,我局在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过程中发现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 未联系到企业负责人,未将2023年年度环境信息2024年3月1日截止日期内进行依法披露。
通过前期的公告,我们已成功与该企业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经过核实,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补充完成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并确认恢复生产时将及时遵守完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现予以公示,以资各方知晓。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