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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2月06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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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2025年2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26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526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7-7213765

 传  真:0477-7213447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邮  编:017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乌审旗陶忽图水泥制品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毛布拉格村七社

乌审旗无定河镇毛布拉格村民委员会

内蒙古金绿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利用水泥、石子、砂子、钢筋为原料,年生产水泥杆10万吨、面包砖20万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加工车间、拌合区、原料储存间、成品储存间、危废库、办公区及其他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19876m2

1.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原料储存装卸粉尘、水泥筒仓呼吸孔粉尘、配料输送粉尘、物料混合搅拌粉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措施:砂子、石子原料装卸贮存转运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同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污染。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排放要求后,通过顶端排气口排放。搅拌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排放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养护废水及搅拌机清洗废水。措施:养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循环利用,不外排;搅拌机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无定河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沉淀物、除尘灰、不合格产品、钢筋废料、废矿物油、生活垃圾。措施:沉淀池沉淀物、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就近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钢筋废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处理。危险废物转移运送过程中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配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定期送就近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

4.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搅拌机、配料机、离心机、张拉机、制砖机等设备噪声。措施: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1类标准的限值要求后排放。

2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厂外输煤输水储运工程项目(一期输水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定河镇、苏力德苏木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晓山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任务为新建煤矿疏干水输水管线1条,管线起点为白家海子煤矿,终点为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将白家海子煤矿处理后的矿井水输送至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用水,输水规模为1400万m3/a,双管敷设,一用一备,单管长度约34.5km,管道设计直径 DN8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输水管线、配套阀井及其他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1.项目生态影响主要是施工期间对施工便道及管线沿线生态植被的破坏、地表扰动等。措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各种施工活动控制在施工活动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不破坏原有地表植被和土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管线施工过程中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存、原序回填”的原则。

2.项目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有施工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管线焊接烟尘。措施:加强对运载散体材料的车辆管理,采取加盖篷布、场地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物料堆场远离周边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试压废水。措施:试压废水留存于管内,待全线施工完成后,排至至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回用;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有钻孔泥浆固废试压清管废渣及生活垃圾。措施:钻孔泥浆集中收集后,送至有资质的钻井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处理。固废试压清管废渣集中收集后,运送至近固废处理厂统一处理。配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近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

5.项目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施工、运输过程中各类机械设备噪声。措施:对管线沿线敏感点采取设置临时声屏障等防护措施,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点附近,在中午(12:00-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不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出现噪声扰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