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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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邮 编:017300
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1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荣鸿盛锐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 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配套CNG反输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审〔2024〕16号 |
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