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鄂尔多斯市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9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打造世界级煤化工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66号),为加快建设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推进我市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用煤保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现代煤化工项目,积极争取原料用煤市场化出让。加快各类煤矿前期手续办理,积极释放优质产能,鼓励煤化工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第二条 用水保障。支持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使用中水、再生水、疏干水,积极争取黄河水指标,统筹解决全市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用水需求。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水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水冷转空冷、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工艺和设备,提升用水效率并实现零排放。2023年起,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取用水定额领跑值的企业,给予节水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用能保障。积极争取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能耗国家或自治区单列。支持企业通过“煤化工+新能源”一体化发展,化解对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影响。支持现代煤化工项目(包括存量项目)实施绿氢替代,新建现代煤化工企业优先取得与用氢负荷相匹配的新能源建设规模,扩大绿氢在现代煤化工项目替代比例,推进煤化工+绿氢、煤化工+绿电一体化发展,对现代煤化工绿氢、绿电替代项目在用地等要素指标上予以支持和倾斜。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能改造,提升用能效率,2023年起,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标杆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企业,给予节能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用地保障。对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推动其及时纳入自治区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清单。在全市化工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加快优质项目落地。现代煤化工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园区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项目选址需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植被恢复费优先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科技支持。对现代煤化工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给予支持,对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现代煤化工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推动现代煤化工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大力发展现代煤化工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六条 财税支持。对各旗区、各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80%的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鼓励更多优质现代煤化工企业改制上市,在自治区奖补基础上,市级再次给予奖补。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补。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三板企业转板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900万元奖补。对一步法制烯烃等补短板的重大基础化工项目、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球化工企业50强、中国化工企业50强直接投资的项目,经认定后,作为优先支持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投资奖励、原料煤出让、物流补贴、股权投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现代煤化工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延链支持。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开展项目引进和开发,鼓励现代煤化工企业或个人,依托产品、渠道优势,引进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向高端化、精细化、终端化延伸。项目落地建成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高端精细化工及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确保享受市内各项优惠电价、优惠水价政策,执行全市最低用电用水价格。鼓励园区自建公用工程岛,满足项目供热(汽)、储能需求,工业用蒸汽价实行阶梯价格,由园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用工支持。对新建成现代煤化工项目,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重点推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人才培养、培训,为学生实习、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环保激励。对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能源 利用效率达到先进标准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在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削减措施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现代煤化工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入库给予支持,鼓励实施高浓度二氧化碳加工利用,二氧化碳规模化捕集封存等重大碳减排示范工程,加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现代煤化工项目对自产危险废物开展经济可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攻关,鼓励配套建 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对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纳入定向利用管理,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强化落实。市、旗区两级分别成立服务专班,高位推动,实行保姆式、代办帮办服务机制,确保企业各项政策应享尽享、落实见效,公安机关践行“十项承诺”,全力服务现代煤化工产业安全有序发展。各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认定、政策兑现、跟踪评估、措施解读等工作。对以地方财政收益为来源的补贴(奖励),市、旗区、园区按财政分成比例分担;其它补贴(奖励),按市、旗区5:5比例分担。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与中央、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