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全旗农牧户都有唯一的安全住房。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安居住房保障工作,在确保脱贫户和监测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同时,统筹推进全旗农牧户唯一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一、补助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六类重点人群,(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
二、改造方式:按照改造方式分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两类。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支持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进行除险加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三、分类补助标准:C级危房维修加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盟市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旗县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每年按照上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为准。
危房改造拆除重建补助标准分为两类:
一类补助标准: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群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牧区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类补助标准: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
危房改造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开发办公室文件(建村函【2018】248号)精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实现人畜分离,有条件的应具备卫生厕所。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与住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验收合格且旧房拆除后将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0477-722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