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积极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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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积极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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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积极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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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积极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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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1992年8月1日施行 )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 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积极配合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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