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图2025022500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 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乌审国用(2009)605-037 |
乌审旗地方税务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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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图克镇 |
遗失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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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