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内0626执恢431号之二,将刘庆华名下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十四街坊十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003865,土地证号:2010.401-4-0313)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杜瑞所有。因未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现将2002003865号房屋所有权证声明作废,并将2010.401-4-0313号土地证(面积502.23平方米)中的土地分摊面积150.19平方米转移给杜瑞所有。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发布作废公告,乌审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裁定过户。
特此公告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