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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6月13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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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二)深化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四)积极引导企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数字商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引领市场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三、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制定全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体系综合示范县。对获得县域商业体系示范县(旗)称号的示范地区给予一定支持。发挥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继续推进县域公共品牌打造,推动优质农特产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服务商贸流通企业与农畜产品产地对接,补齐农畜产品流通“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短板。健全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完善经营服务配套设施和农畜产品零售网点布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常态化举办“双品网购节”。按年度举办“双品网购节”,积极培育电商消费热点,引导消费预期,倡导好品牌、高品质和绿色消费理念,拓宽内蒙古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培育3050家主体企业在“京东·中国特产内蒙古馆”“京东·中国特产呼和浩特馆”、中国银联云闪付“内蒙古味道馆”等平台开辟线上活动渠道,促进好品牌、高品质的内蒙古特色产品“走出去”。(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十)推动优势产业产品电商化改造。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电商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电子商务与社区生活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便民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提供“网订店取”等服务功能。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快递进嘎查村。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推动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鼓励自治区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鼓励自治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与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支持电商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构建共享云仓配送体系。鼓励传统物流快递企业提升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加快推进绿色物流、绿色快递、绿色包装,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配送服务;按照仓储企业三年内实际投入30%且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其补助,补助资金需继续用于共享云仓能力提升,包括整合电商快递物流和集聚电商企业、改造完善必要的运营环境和软硬件设备以及相应的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农牧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