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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06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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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

  乌审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确保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效地推进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审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主体。承办主体是指经项目主管单位乌审旗工信和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共2000万元。专项资金由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旗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监督管理。旗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主管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和总结验收。旗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项目招标、评审、申请、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独立核算,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四)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此外,应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一)承办机构选择。项目承办企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招标采购的办法遴选项目主体运营承办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实施有成效的企业等主体进行资金补贴奖励,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额度、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约定事项,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二)项目检查和验收。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项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向上级部门上报验收情况。

  (三)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时间进度要求和项目投资预算,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拨付。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跟踪检查,严控项目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及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要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旗外事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骗取、截留、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全部结束时终止。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