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全旗“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不断提高集成化政务服务水平,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全力打造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文件及自治区、市政务服务工作要求,乌审旗拟开展部门“一把手”走流程体验“一件事一次办”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标全国先进地区汲取改革工作经验,站在企业和群众的角度,全面诊断“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过程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按照“体验一个、解决一个、回头看一个”的原则,逐项破解检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审批系统、丰富场景应用,着力打造审批事项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群众获得感最强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体验内容
(一)办事满意度。主要体验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的效果。诊断线上线下办事实际办理时间、办理深度、材料提交数量和要求是否与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公布的内容一致;线上线下办事过程中证照、材料是否可免提交或复用的情况;诊断线上线下是否对同类材料精简归类,减少材料申报填报数;诊断对于事项办理的咨询投诉处理情况(包括好差评情况)。
(二)用户体验度。主要诊断查询精准度和申报易用度。诊断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站点和“蒙速办”APP“一件事一次办”专区提供的检索、查询服务精准度、便捷度;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站点和“蒙速办”APP“一件事一次办”专区进行在线申报,诊断注册登录、线上预约、办事指南、材料提交、结果反馈等过程的易用性和便捷度;通过线下大厅进行现场申报,诊断事项告知、材料提交、结果反馈的便捷度。
(三)服务成熟度。主要诊断线上阻碍全程网办的堵点难点;线下联审联办、跨省(域)通办的堵点难点。
(四)系统易用度。主要诊断“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站点和“蒙速办”APP“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功能使用情况,是否出现错链断链、跳转错误、使用不便捷等情况。
三、体验人员
全旗涉及重点一件事牵头的政务服务部门(详见附件1)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牵头的一件事进行全程办理体验。因事项较多或时间跨度较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验的,可以安排分管负责同志接替完成体验办理。
四、体验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4月15日,“一件事”牵头部门对牵头的每一项重点“一件事”至少开展1次体验办理,具体时间由各部门根据本方案时间节点自行确定,开展体验前将具体时间安排向乌审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旗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室)报备。同时,各部门要常态化推进牵头“一件事”表格整合、流程优化、系统运行等工作,一以贯之深入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体验形式
(一)亲身办。以自己为申请人,亲自办理具体事项,体验企业和群众办事感受。对于没有具体办事需求的,可以虚拟事项,进行模拟体验,并完成整个办事流程。
(二)帮代办。收集了解企业和群众待办事项,经授权委托,代表企业或群众办理具体事项。
(三)陪同办。与企业办事人员或群众一道,全程参与查看办事指南、准备材料、填写表格、窗口办理等环节,听取企业办事人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线上办。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乌审旗站点、“蒙速办”APP“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开展网上(掌上)体验式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体验方案。各部门要针对牵头的“一件事”,制定具体体验办理实施方案,明确体验事项、体验流程、体验时间等,并于3月17日前报乌审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针对各部门牵头的13项重点一件事,从企业和群众的角度出发,逐项线上或线下办理进行办事体验和问题诊断。
(二)规范体验队伍。坚持轻车简出开展体验行动,各部门可安排1名熟悉政务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和1名信息化工作人员陪同体验办理。
(三)形成体验报告。各部门根据体验情况,及时准确撰写体验报告,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形成“一事一报告一清单”(附件2、3),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连同体验照片等资料一并反馈至乌审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抓好工作落实。针对问题整改清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开展调度和推进,确保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将“一把手”体验工作纳入今年全旗“放管服”改革实绩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了解事项流程、系统应用、部门对接等,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发挥好牵头作用,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效。
联系人:王雪艳、代拖玲,联系电话:0477-7581978,邮箱:wsqzwfwzx@163.com.
附件:1.乌审旗重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
2.乌审旗××局“一把手”走流程体验报告(模板)
3.乌审旗××局“一把手”走流程问题整改清单(样
表)
乌审旗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