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编委办:
现将《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报送给你们,请查收审阅。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审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乌审旗印发的《乌审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乌审旗蒙中医药管理局、乌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市关于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方针政策。
(五)负责全旗老年健康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旗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相关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则、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地方计划生育相关制度、措施。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则和政策措施,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保障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二)负责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旗本级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乌审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旗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旗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财务审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经济政策,实施政府财会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承担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健康乌审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负责全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人口文化建设,规范卫生健康宣传品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服务热线受理工作,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二)医政医改综合监督股(信息化股)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联体、医共体(城乡卫生一体化)工作。负责医改政策、经验、信息整理分析,承担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报送、通报等工作。拟订实施卫生健康法治建设规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拟订执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全旗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三)蒙中医药和科教爱卫股
负责蒙中医药管理综合办公、规划财务、政策办法和综合监督、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健康促进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蒙中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蒙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蒙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管理蒙中医药相关社会组织。负责蒙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管理、评价,推进蒙中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蒙中医药服务。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学科建设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四)疾控妇幼和基层卫生健康股(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旗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工作。负责组织对节育手术的技术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健康扶贫工作。承担全旗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股(行政审批股)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他职能职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承担委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第五条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主任1名(兼任旗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3名。
第六条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