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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53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01日 名  称:关于印发《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  号:乌监字〔2023〕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关于印发《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分享:    下载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310


乌审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一、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旗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依法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原则上,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行政检查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

(三)发挥全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在旗委、旗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全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发起、组织实施、结果公示等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配合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完成联合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四)本细则所称牵头部门是指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本细则所称其他参与部门是指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的其他部门。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发起部门牵头当次联合抽查工作,负责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本次抽查事项,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统筹配合部门参与等。

其他参与部门依照部门职能抓好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的配合落实,包括确定本部门本次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确保人员按时参与联合抽检,及时反馈录入信息等。

二、组织实施

(五)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投诉举报等因素,作出部门联合抽查决定,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抽查对象范围:牵头部门以本部门监管对象总库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当次联合抽查工作的抽查对象范围。

各监管部门应在当次抽查时排除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过的主体、除市级对应监管部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过的主体。

2.本次联合抽查比例或数量。对于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被投诉举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

3.抽查时间:完成该次联合抽查检查的时间。

4.抽查检查方式:如无特别规定,一般采取实地检查的检查方式。

5.其他参与部门:参与该次联合抽检的其他监管部门。

6.牵头部门抽查事项:牵头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本部门该次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六)牵头部门需征求其他参与部门关于当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意见。

(七)其他参与部门在收到当次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后,应结合部门职责与监管需要,与牵头部门协商决定是否参与联合抽查,对于决定不参加联合抽查的,书面函告理由。同意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协助牵头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上完成抽查操作。

(八)牵头部门结合工作方案,按照当次确定的抽查比例、数量以及抽查对象范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发起部门联合抽查任务,选择本部门检查事项,抽取本次被抽查对象和本次本部门检查人员,并在平台上将任务分发至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上接收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后,配合选择本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抽查检查人员,协助牵头部门完成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的整体配置后按时参加联合抽查行动。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或因为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可重新抽取。

(九)联合检查一般应以实地检查核查为主,也可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参加联合抽查检查的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负责本部门检查项目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结果运用

(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于检查活动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本部门的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

(十一)检查结果录入后自动归集至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考评

(十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十三)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五位一体”考核项

(十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十六)本细则由乌审旗“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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