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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365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03日 名  称: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管理办法 文  号:乌市监函〔2020〕83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各股室、基层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确保准确、规范、...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3   分享:    下载

股室、基层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确保准确、规范、及时、高完成各级各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检管结合、广泛覆盖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文件要求,结合抽样工作实际,制定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管理办法,更加有效规范食品抽样工作 

  1.适用范围 

  国家监督抽检、上级下达专项抽检任务、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及监管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检测和评价性抽检的抽样工作,适用本办法。 

  2.抽检计划 

  各级各类的抽检计划由抽样负责人根据检验检测中心及相关股室提供的送样时间、抽样批次、抽样地点、抽样种类等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交由局办公室签发。 

  3.分工及职责 

   3.1国家监督抽检任务 

  由检验检测中心确定送样时间及抽检食品品种、批次,由经授权的专职抽样人员确定抽样覆盖范围,并按时规范完成抽样任务涉及基层所抽检食品,由各基层所完成抽检、送样工作,专职抽样人员协助指导。 

  3.2上级、旗级下达专项抽检任务 

  针对文件内容及监管工作要求,相关科室确定抽检范围、食品品种及批次,检验检测中心确定送样日期,经授权专职抽样人员确定抽样覆盖范围,按时完成抽样、送样工作。涉及基层所抽检食品,由各基层所完成抽检、送样工作,专职抽样人员协助指导。 

  3.3其他抽检任务 

  涉及投诉举报任务分别由稽查队、生产股、流通股、餐饮股基层所等相关股(所)各自负责完成抽样、送样工作抽样时遇到问题,专职抽样人员指导并协助及时完成抽样任务 

  3.4快检任务 

  3.4.1 检测中心快检室完成国家下达的快检任务及两会、学校幼儿园开学、中高考、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快检任务 

  3.4.2 各基层所完成各的快检任务及重点时段的快检保障工作 

  3.5具体抽样安排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相关问题统一由专职抽样人员负责解释、沟通协助。 

  3.6每年年初由专职抽样人员对基层所等相关科室抽样人员进行培训。 

  4.要求 

  4.1各股所安排抽检及送样时,应提前与检测中心业务室沟通,便于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切实发挥检测为监管服务的作用,如遇投诉举报等需紧急出报告的任务,检测中心坚持先急后缓原则,全力配合,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4.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求执行,做到抽样程序规范、合法,文书准确,时效及时,数量充足覆盖全面 

  4.3抽样工作不得预先告知被抽样单位,应随机选取抽样对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4.4抽样时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告知权益,检验证照,核对资质。    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必须支付样品费用。 

  4.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达的任务,要求使用平板电脑抽样,并及时提交国家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其他抽样使用纸质抽样单抽样,要求字迹清晰,书写正确,抽样程序、记录信息、文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中心有权拒收样品。 

  4.7需要无菌抽样的,严格执行无菌抽样程序,防止样品作废,抽样人员必须具备无菌抽样的能力 

  4.8抽样运输和存储,严格按照样品包装要求或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要求执行。 

  4.9正确封样,严禁随意拆封,防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4.10检验检测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国家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判定公正,不受任何行政的、经济的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干预和影响,不参与任何有损害与判断结果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并对被抽样单位信息、检测结果和报告内容保密。 

  4.11检验检测中心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4.12检验结论合格的,检测中心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测中心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4.13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检测中心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局领导及股所队。相关股所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进行处置。 

  4.14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通知检测中心专职抽样人员和各基层所抽样人员及时领取报告,核对好报告书编号和数量后在报告领取记录上签字,并及时发放给被抽样单位。 

  5.资金保障 

  抽样人员于每月10日前将抽样费用票据整理好到财务室报支,财务人员每月根据抽检批次预借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保障抽样工作按时完成。 

  6. 本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实施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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