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乌审旗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实施方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
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乌审旗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
等级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眼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岗位管理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制度不变,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形成岗位等级晋升制度之外新的晋升通道,拓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
乌审旗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
1.全旗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
2.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
3.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以上级管理为主的部门(单位)驻旗以下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4.2022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职员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
(一)职员等级设置。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原有一一对应关系调整为起点对应关系(如十级岗位从十级职员起步、九级岗位从九级职员起步),每个岗位等级可对应多个职员等级,形成与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并行的职员等级晋升通道。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6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二)职员等级结构比例。事业单位职员等级结构比例,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管理岗位数量为基数核定。
1.事业单位五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2%;六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10%;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之和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60%,其中七级职员不超过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之和的50%。
旗委组织部对全旗八级以上职员的结构比例统筹使用,但要预留名额,保障干部交流等工作需要。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对应的起点职员等级不占所在事业单位的职员等级结构比例。
3.援藏、援疆、援青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援派工作期间不占用援受双方的职员等级结构比例,援派工作结束后占用所在单位职员等级结构比例。挂职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占用派出单位的职员等级结构比例,不占用接收单位的结构比例,有文件专门规定的除外。
四、职员等级晋升
(一)职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在职员等级结构比例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敬业奉献,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员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业。
(二)职员等级晋升基本资格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个人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五级职员,应当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或者六级职员5年以上;
2.晋升六级职员,应当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或者七级职员4年以上;
3.晋升七级职员,应当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或者八级职员4年以上;
4.晋升八级职员,应当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或者九级职员4年以上;
5.晋升九级职员,应当聘(任)十级管理岗位(十级职员)2年以上。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任职年限计算
1.在现聘(任)职员等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因年度考核优秀缩短年限的,以中办发〔2021〕29号实施日期为时间节点,从2022年年度考核起算;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定档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在现聘(任)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期间,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员等级。
2.因年度考核不合格降低职员等级的管理人员,取得一个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档次的,之前与新任职员等级同一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3.受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员等级。影响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员等级,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员等级,之前所晋升的职员等级的时间不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重新确定职员等级后,按新任职员等级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员等级同一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从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业交流到旗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新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结合转岗人员实际计算任职年限,但要保持与本单位管理人员晋升年限的总体平衡。
(四)职员等级晋升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职员等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员等级人选。晋升六级以上职员等级,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员等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奖惩、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是否进行考察由旗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对拟晋升职员等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职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职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
晋升五级职员由旗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晋升六级职员由旗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旗委审批,晋升七级、八级职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旗委组织部审批,晋升九级职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职员等级待遇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后,从次月起执行相应职员等级工资标准,相关生活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1.事业单位晋升职员等级,不改变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改变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享受相对应岗位等级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员等级挂钩。
2.按规定条件已晋升职员等级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任)到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如该单位未实行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可保留原职员等级工资待遇。
3.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符合职员等级晋升条件的,本人可以选择参加职员等级晋升,执行职员等级工资标准及待遇;也可以选择不参加职员等级晋升,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及待遇。
五、管理与监督
(一)不得晋升职员等级情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员等级:
1.不符合职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基本资格规定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
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员等级的其他情形。
(二)坚持能上能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规定降低职员等级: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4.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在撤销其管理岗位职务的同时,降低一个以上职员等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受处分而降低岗位等级的,同时降低一个以上职员等级。
(三)职员等级晋升纪律。严格执行《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1〕29号)规定,不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违反规定设置职员等级、不自行变更职员等级结构比例和技术资格条件,不超结构比例晋升职员等级,不一次晋升两个以上职员等级,不违反规定确定职员等级待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的职员等级晋升,待旗委、政府规范后再纳入实施范围。
(二)从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业交流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所聘(任)岗位,结合本人原任职务职级、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按照《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1〕29号)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员等级。
事业单位由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新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原岗位等级、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确定职员等级。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管理岗位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直接依据职员等级晋升管理岗位等级。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等级统一称为“×级管理岗位”,职员等级统一称为“×级职员”。
七、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全旗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有序推进落实。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旗委编办、旗财政局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依规办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制定方案、确定人选、落实待遇以及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各有关单位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员等级或者提高相关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三)精心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把相关工作做细做实。本实施方案在旗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按程序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全旗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把握职员等级晋升工作节奏,保持正向激励作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有关反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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