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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37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名  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制度的通知 文  号:乌建发〔2021〕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二级单位:    现将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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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二级单位:

    现将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35

 

 

限时办结

  

    第一条  限时办结度是指局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度。

    第二条  执行限时办结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范围

  (一)本局各职能科室受理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交由我局办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同级部门转办事项以及本单位领导交办需限时完成的工作。

  (四)二级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以书面形式请示、联系工作、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书面答复的工作。

    (五)其他需限时办理的工作。

  第四条  上级部门、本单位领导和部门之间交办的工作,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间要求限时完成,并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条  同级部门、二级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或管理服务对象通过书面形式联系工作,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在收件后一周内向发文单位或当事人反馈答复意见,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一周内反馈意见的,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或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限时办理以下各项工作

  (一)精简审批程序,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旗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建设工程流程办理,按照法定服务承诺时限的下限办结,手续齐全,无需现场踏勘或技术审查或专家论证的,一律当天办结。

  (三)群众投诉的事项,责任股室(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四)遵循准时、规范、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业务,做到规范工作、文明服务。

  (五)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替代,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办事无故拖拉推诿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我局责任追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首问责任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定本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理人办理的事项,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及时办理。

  (二)办理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或者由本单位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四)首问责任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冷淡待人,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条  首问负责要求该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单位各股、室、二级单位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3)冷漠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4)对办事人办事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一次性告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监督实施暂行办法》(内建办2012591号),定本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工作度。

第三条 对涉及服务对象办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向首次到我局办事(电话咨询)的被审计对象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科室、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其取件时间和地点。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防止多次退件。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及类似错误等)。

第六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提供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第十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应当即时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事项均应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监督实施暂行办法》(内建办2012591号)的规定,实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一年内受到两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个人将被取消优秀工作人员的评选资格,所属科室将被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一)股室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度的。

(二)在办事或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开具《办事资料受理单》或《缺件告知单》的。

(三)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除电话咨询外)向服务对象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凡遇到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经办人未及时告知、解答或提供咨询的。

  

亮牌服务、持证上岗

  

    第一条  为维护住建部门的整体社会形象,方便管理服务对象办事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根据相关精神,特定本度。

  第二条  住建监督人员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监督检查证》方能从事住建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住建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上岗时(含在业务受理窗口上岗时),必须按要求佩戴标有本人姓名、职务及股室,并贴有照片的身份牌,外出执行检查、执法任务时,应着装整齐。

  第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办公桌上必须摆放标有本人姓名、职务、股室和职责,并贴有照片的座牌,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统一作标有全体干部职工姓名、职务,并贴有照片的岗位监督岗,按各人各科室分类排列后,统一上墙公开,方便管理服务对象监督。

  第七条  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第八条  身份牌、座牌和岗位监督岗的内容按规定和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作。

  第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我局的整体形象,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举止大方,讲文明、讲礼貌,严禁佩戴工作牌到酒店、舞厅及娱乐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对所配发的身份牌、座牌及行政执法证,不准借给他人,如发现上述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或工作牌和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变更或补办。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本度的,根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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