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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017 分  类:其他;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8日 名  称:乌审旗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统发〔2023〕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乌审旗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分享:    下载

股、室、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营商环境3.0)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统计局

2023年728日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及《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营商环境3.0)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

(三)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实施全局联动,形成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建立双随机”名录库

(一)建立统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名录,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二)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维护、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

三、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赋予的统计执法职责,对检查对象下列事项进行随机检查: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三)对执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随机抽查的范围和方法

(一)抽查范围。全部报表单位,包括所辖区域内执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和有科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等报表单位。

(二)抽取方法。定期(每年)将确定的执法检查范围内各领域的所有调查对象,按行业、规模、行政区划等不同标识进行分组,依据抽取比例和数量,随机确定检查单位名单。

(三)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在每个检查期内,可结合日常专业工作,通过联网直报、微信平台、电话沟通、书面问询、座谈交流、调研走访、实地查验等时机和方式,对已经明确的检查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跟踪检查。

五、随机抽查的职责分工

建立由执法监督股牵头,各股室、中心配合,全员参与的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工作机制。

(一)执法监督股

牵头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双随机”抽查方法的设计与完善,执法人员数据库更新与维护,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各股室、中心

股室、中心结合日常工作,及时跟进检查核实,组织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检查。

(三)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负责实地检查,完成检查报告。

六、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公示诚信信息。对随机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或者统计工作良好企业信息,在乌审旗统计局公众号予以公示。

(二)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并严肃予以查处。

(三)公示处罚信息。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在国家统计局建立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附件1

乌审旗统计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起止时间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备注

1

统计资料检查

1、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2、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检查

本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7月至10月

乌审旗统计局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

 

 

 

 

 

 

 

 

附件2

乌审旗统计局2023年度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起止时间

责任科室

备注

1

执法情况检查

对执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7月至10月

执法监督股

 

2

 

 

 

 

 

 

3

 

 

 

 

 

 

4

 

 

 

 

 

 

5

 

 

 

 

 

 

6

 

 

 

 

 

 

 

  附件3

乌审旗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库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状态

41015062603001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资源,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抽查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审核通过

41015062601001

对执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随机抽查

统计检查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审核通过

41015062626001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作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抽查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审核通过

41015062614001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抽查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计局

审核通过

41015060003001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抽查

统计调查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审核通过

 

 

 

 

 

文件下载:乌审旗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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