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全面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乌审旗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旗财政局会议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4年度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自评、专项资金项目(中央、自治区、市级转移支付项目)自评、部门整体支出自评和部门评价。
二、评价内容
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全年执行数、各指标实际完成值、绩效自评目的、项目资金产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后续工作计划等。
本次绩效自评工作全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操作完成,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需在自评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预算一体化系统中。
三、绩效自评有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自评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自评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和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自评工作。
(二)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绩效自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文件精神,绩效自评属于预算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禁止预算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四)旗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各预算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请各预算单位务必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填报审核工作。
乌审旗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