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乌审旗教体系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体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均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二条 教体系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安全与便利工作相结合的方针,既要严格保密,又要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第三条 教体局及下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体系统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教体局局长任主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学校、幼儿园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保密事务。
第七条 各学校、幼儿园及二级单位应设立保密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兼职保密干事,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保密部门和同级党委的指示、规定。二是制定、修订教体系统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三是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总结推广保密工作经验,对保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是负责审定教体系统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五是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涉外、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教体系统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十条 教体局及下属单位应依照规定确定、变更密级和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多不得超过五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定密工作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及时记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教体系统应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载体,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保管,限定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编排顺序号。制作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负责人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
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忠诚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必须通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包括个人历史、社会关系等,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及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等内容,确保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涉密人员的表现,适时调整涉密等级和职责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一是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二是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三是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四是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五是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六是通过网络媒体擅自传输、扫描、拍摄涉密文件内容的。七是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密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确保会议过程不被窃听或监视。严格控制会议出席人员范围,避免无关人员参与。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使用保密通信手段,避免信息泄露。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禁止录音、录像和拍照。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会场,确保无遗留涉密文件或物品。
第三十条 涉密会议文件应统一编号、登记和分发,会议结束后及时收回。涉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传播或丢弃。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现失泄密事件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失泄密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严格限制访问权限,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日志记录。
第三十四条 涉密信息应在加密状态下进行处理和传递,确保信息安全。涉密信息应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中,销毁时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乌审旗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乌审旗教育体育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