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教学活动的通知》(鄂教体函〔2021〕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6月在全旗教体系统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暨“石榴籽典型个人”的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拟表彰乌审旗教体系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8名,“石榴籽典型个人”3名。
二、评选标准
(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二)坚持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三)牢固树立和践行休威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凝聚各民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长期从事民族教育工作,为保持模范乌审旗的崇高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乌审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引领乡村振兴增收致富、促进邻里和谐、弘扬敬老孝亲优秀传统、舍己为众服务公益、助人为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十一)无违反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的。
三、评选要求
(一)要注重先进个人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以会议、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气氛。
(二)按照评选标准,切实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和“石榴籽”典型个人选拔好。重点评选一线教师,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推荐的先进、典型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曾受过全国、自治区、市、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或“石榴籽”典型个人的不可继续参加评选。
(五)此次评选推荐工作在旗教体局领导下进行,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单位要及时部署评选推荐申报工作,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六)经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单位审批后,于5月17日前,各学校推荐一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或“石榴籽”典型个人,并将推荐审批表报送教育体育局民教办111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先进个人事迹材料(1000-1500字以内,三号仿宋体,A4纸),附荣誉证书、相关佐证材料及图片等复印件、推荐审批表一份,上报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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