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旗直有关部门:
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鄂教发〔2018〕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旗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乌审旗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乌审旗教育局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局
乌审旗财政局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乌审旗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
(2017—202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鄂教发〔2018〕31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以来,我旗通过实施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了学前教育跨越式发展。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校安工程”“苏木乡镇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自治区70大庆献礼工程”等项目,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凸显,农村牧区幼儿园办学条件大幅改善;全旗现有公办幼儿园11所(校办1所),在园幼儿3216名,正式教职工429名;注册民办幼儿园22所,在园幼儿4509名。其中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2所,市级示范幼儿园5所,一类甲级幼儿园5所,二类甲级幼儿园1所,二类乙级幼儿园2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7所,早教试点幼儿园4所,逐步建立起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旗学前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办资源仍显不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教育资源差距较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总量不足;幼儿园教师不足,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不稳定;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不规范,保教水平不高等,婴幼儿照护、儿童早期教育服务还不够规范。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户籍制度改革及“二孩”政策的实施,学前教育面临的问题将逐渐显现。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旗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达到85%左右,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公益普惠、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进一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政府主导力度显著增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更加完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不存在“小学化”倾向,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公益普惠的0—3岁早期教育服务体系趋于完善,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能力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巩固学前教育资源。2018年启动实施新建纳林河工业园区幼儿园、改扩建乌审旗第四幼儿园,2019年规划实施乌审旗第五幼儿园和乌审旗黄陶勒盖村幼儿园。
(二)继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目前,我旗民办幼儿园占全旗幼儿园总数的67%,幼儿占比58%,是承担我旗适龄幼儿入园的主要力量。由于民办幼儿园存在人才引进困难、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导致保教水平相对滞后;部分民办园为满足一些家长需求,仍然存在小学化办学倾向;多数民办园课程建设不规范,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教学形式单一,不能有效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发展;一些民办园教师配备职数、专业还不合格,管理不够规范。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下一步,我旗将通过资金补助、教师培训、业务指导、分类定级等多种举措,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提升质量。
(三)优化师资队伍。严格教师准入关口,完善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考制度,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配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不断提高学历要求,形成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幼儿园教职工应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以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基准,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取得任职资格或无法达到“专业标准”的人员予以调整。
(四)提升保教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不断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加强管理、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等方式,不断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五)积极开展早期教育。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充分整合教育、卫计、妇联等部门和社区的相关资源,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区和幼儿园为依托,以优质早期教育机构为骨干,社会广泛参与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地区特点的0-3岁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主体作用,持续推进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程。鼓励城镇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全面落实《中共乌审旗委员会 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旗教育发展的意见》乌党发〔2013〕22号)中幼儿园规划建设、苏木乡镇标准化公办中心园建设等有关政策要求,新建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规划设计。
我旗2017年—2020年实施的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项目:
1.新建乌审旗图克镇幼儿园2017年建成投用;
2.新建乌审旗第三幼儿园正在建设中,预计于2019年春季投入使用;
3.2018年启动实施改扩建乌审旗第四幼儿园、新建纳林河工业园区幼儿园。
4.2019-2020年规划新建乌审旗第五幼儿园、乌审旗黄陶勒盖村幼儿园。
(二)继续强化民办幼儿园
1.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旗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住建、规划、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建小区规划条件、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摸底清查,规范整顿,对未按要求进行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履行移交的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查回收还建,将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意见》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有关政策要求。
2.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发〔2016〕15号)和《乌审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乌教发〔2016〕93号)有关政策,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持续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总量中的比例,努力向老百姓和适龄儿童提供更加公平、更低收费、更高质量的普惠性服务。
3.全面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根据《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旗教育发展的意见》(乌党发〔2013〕22号)和乌审旗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乌审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16〕93号)精神,旗教研中心应倾向于指导民办幼儿园教研工作,帮助民办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三)综合施策,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严格实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以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基准,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取得任职资格或无法达到“专业标准”的人员予以调整。
2.完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机制。按照教育部制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工作要求,制定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相配套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计划,依据岗位核定用人额度。根据公办幼儿园需要,加大公开招聘、定向培养、同工同酬力度,加强男幼师和特殊教育幼师的招聘和培养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快补齐配足教职工,要优先考虑补充到农村牧区。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劳动合同管理。
3.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鄂教发〔2013〕37号)《乌审旗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乌审旗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对幼儿园的督导考核工作,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旗教育局每学年组织开展1次师德专题培训,幼儿园每学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师德专题培训,引导广大教师增强教师职业认同感、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经常性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高尚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成为践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的楷模,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崇高的人生追求影响和带动幼儿健康成长。旗教育局与各幼儿园园长、园长与教职工都要根据岗位特点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承诺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并存入师德档案,一学年一承诺,一学年一考评。
4.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待遇。要确保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相关待遇落实到位。保障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按照有关劳动合同和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探索确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最低标准,督促民办幼儿园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学习培训、评优选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精神,坚持师德师能并重,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加强农村牧区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培养和培训,积极发挥“名园长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旗教育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到2020年底之前,完成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炊事员等的新一轮全员性、分层次专业培训。旗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幼儿教师工资总额的1-2%、各幼儿园拿出不低于保教费10%的资金设立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需施训,实行专款专用。
6.深入推进幼儿园教师互动交流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幼儿园互动交流工作的通知》(鄂教托幼发〔2018〕3号)和《乌审旗教育局关于印发幼儿园互动交流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教发〔2018〕37号),不断加强幼儿园园长、环节干部、教师的互动交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通过互动交流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实现全旗学前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学前教育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互访互学。旗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互动交流工作经费保障。
(四)科学施教,深化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
1.科学施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制定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切实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落实到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各环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各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不得以集中授课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2.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按照《鄂尔多斯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鄂教托幼发〔2018〕1号),进一步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提高课程的整体质量,强化“一日活动皆课程”教育理念,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建立健全幼儿园课程开发及管理体系。提升幼儿园园长的课程领导力,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提高教师课程开发能力;完善课程结构,丰富幼儿园课程资源;改进课程实施策略,提高活动实效,促进幼儿园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坚决纠正和防止幼儿园课程超载、缺失及小学化倾向。利用3年左右时间,组建“园长工作室”并指导全旗幼儿园课程建设,做好上传下达,充分借鉴全市课程建设先进经验,开展全旗范围内的课程建设、管理、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有效推进我旗学前教育课程发展。
3.加强幼儿园和小学双向衔接教育。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小学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教发〔2017〕21号),树立正确的儿童发展观,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科学施教,在社会适应性、生活能力、身体素质、学习习惯等方面,引导幼儿园、学校和家庭创造条件,科学实施幼小衔接。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平稳过渡,为儿童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坚决杜绝“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督促小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科书要求,实施学科知识零起点教学。
4.强化家长与幼儿园共同教育。建立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家园沟通渠道,逐步建立以园长、幼儿教师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骨干队伍。完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幼儿园要充分征集、尊重家长意见。完善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在旗内主要媒体和乌审教育微信公众平台设立公示平台,将幼儿园登记注册、年审、类级、招生、收费、奖惩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5.实行“捆绑式”考核。继续执行城乡幼儿园“结对交流”制度,持续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民园”的办学模式,不断深化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交流”制度,不断创新结对交流模式,丰富交流内容。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城乡幼儿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全旗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6.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健全完善便捷高效的学前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支撑机制,探索发展可持续的数字教育资源服务供给模式,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与教育教学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精准管理、优质资源推送、课程教学改革、促进家园共育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幼儿园实现光纤入园,按标准配齐信息化设备,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数字资源共享平台,通过远程互动开展教学研,鼓励支持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园长、幼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五)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问题。不断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80号)和《鄂尔多斯市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鄂教托幼发〔2015〕2号)精神,加强早期教育发展。不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早期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加强试点单位建设,早教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加强早教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实施科学保教,探索建立早期教育课程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不断丰富早教机构模式,通过依托现有相关机构附设、购买服务等形式,设立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组织指导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公益讲座、亲子课程、送教进村等形式多样、科学规范的早期教育指导活动。
(六)推进依法治园,提升治理能力
1.落实学前教育常态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全面推进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切实规范幼儿园审批、收费、招生、编班等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推进幼儿园规章制度建设,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制度。分步治理幼儿园大班额问题。
2.强化幼儿园动态监管。坚持幼儿园年检公示制度,加强办园水平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高办园类级,争创自治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施行分类管理,彻底消除无证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里有关学前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3.切实保障幼儿园安全稳定。落实幼儿园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健全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推进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和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深化幼儿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筑牢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落实教职工健康状况定期检查、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和幼儿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等来维护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七)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实现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
一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向学前教育倾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按规划将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顺利实施,鼓励兴建民办幼儿园,每建成一所教育部门认定的标准化幼儿园,六个班以上规模奖励100万元,6个班以下规模奖励50万元。严格执行幼儿园建设资金自治区、市、旗财政匹配要求,确保扩大学前教育规模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同步发展。
三是落实各级各类幼儿园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按照幼儿园取暖面积核定取暖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是合理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旗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要建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予以适时调整公办、民办园收费标准。
五是继续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积极落实各级各类幼儿资助政策,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实施鄂尔多斯藉蒙语授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全免费教育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89号),对公办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户籍蒙语授课幼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注册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对注册民办幼儿园鄂尔多斯籍蒙语授课幼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资金由财政予以补助。认真执行《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函〔2015〕61号),对在我市居住且就读于市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予以资助。联合扶贫部门开展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资助困难家庭幼儿,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正常入园。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旗人民政府将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职能部门、苏木镇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发挥以分管副旗长为组长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职能职责,做好全旗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财政经费、校园安全等工作。
(三)加大督导力度,确保责任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旗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年完成情况纳入对各有关部门、苏木镇年度考核目标。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对各职能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和校园安全等重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