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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4223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名  称:关于图克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服务用房及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文  号:乌自然资字〔2022〕58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乌审旗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巨力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图克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服务用房及职工宿舍楼征地申请》(内巨田...

关于图克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服务用房及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发布日期:2022-10-27   分享:    下载

乌审旗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巨力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图克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服务用房及职工宿舍楼征地申请》(内巨田〔2022〕第1号)、《乌审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纪要》(规委会纪要〔2018〕2号)、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204-150626-04-01-424933)等文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制定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办法。

一、项目征地位置:乌审旗图克镇图呼勒代嘎查呼日呼社。

 二、项目征地面积:征地面积4.2亩。

三、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类型:主要以林草地为主,地上树木以乔木(杨树、柳树、松树)为主,具体地类面积由旗自然资源局、林局、农牧局及所在地的苏木镇、嘎查村、被征地农牧民现场勘测确认为准,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标准进行核算。

四、土地征收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依照: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2〕59号)和《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依照:机井、围栏、牲畜棚圈等附属设施登记丈量,补偿标准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2〕59号)和《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作规定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后予以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各类苗木的种类及规格由旗林草局工作人员确认。

(四)征地补偿具体工作由旗自然资源局依照旗政府批复方案实施,旗农牧局、林草局、房屋征收局等各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的苏木镇和嘎查村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五)征地公告、告知书送达后,故意改变原有地形地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抢种的物种一律不予补偿,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土地权属界线或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由当地苏木镇、嘎查村及相关部门组织调解或移交司法部门裁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登记作价,待争议解决后按照协调或裁定结果一次性支付,土地权属界线或地上附着物权属争议不得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五、被征地农牧民安置办法

(一)被征地农牧民安置办法可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发〔2016〕1号)执行,具体工作由旗社保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涉及房屋拆迁事宜的由旗房屋征收局、自然资源局和项目所在地的苏木镇及相关嘎查村组织实施。

六、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征地补偿协议由乌审旗人民政府(甲方)与被征地嘎查村(乙方)签订协议,涉及附属设施等补偿内容的由被征地农牧民及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如被征地农牧民或所有权人拒绝确认所登记的补偿内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没有异议而拒绝确认的,由旗自然资源局、各相关苏木镇、相关嘎查村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等共同签字确认,必要时旗自然资源局可申请乌审旗公证处现场公证登记内容。

征地补偿协议一式六份,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各类补偿款。

七、征地申报审批办法

征地报批工作由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涉及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报批事项的,各部门自行组织申报审批,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报批所需各项申报材料的收集并提交。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复为盼。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7日

 

 

乌自然资字〔2022〕587号(关于图克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服务用房及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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