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所,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
现将《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和《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网络舆情工作(意识形态领域)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规范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网络舆情工作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网络舆情工作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网络舆情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政府网络舆情工作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网络舆情工作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股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网络舆情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股室对网络舆情工作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网络舆情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股室对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股室应当制定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网络舆情工作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网络舆情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网络舆情工作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股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网络舆情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股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网络舆情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综合办公室对各股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股室重新办理。
五、综合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