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推进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及我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就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拟定如下方案:
宗地一:岳祥祥2000平方米商业用地位于乌审旗图克镇,现申请容积率由1.2调整为1.4,建筑密度45%调整为48%,拟以协议方式办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拟定该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33元/平方米。
宗地二:邵海明4896.32平方米工业用地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嘎鲁图达布察克路南、鑫泰小区西侧(一区),现申请工业用地变更商业用地,容积率:1.9,建筑密度:35%,限高:30,绿地:25%,拟以协议方式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拟定该宗地调整容积率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300元/平方米。
现恳请旗人民政府予以审核并确定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专此请示。
附件:1.乌规函〔2020〕99号文件
2.乌规函〔2021〕8号文件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