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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4326 分  类: 发布机构: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16日 名  称: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保留核查情况的报告 文  号:乌自然资字〔2020〕473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局对“内蒙古自...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保留核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0-10-16   分享: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保留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T01120081101018879,勘查面积:139.32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0日,坐标如下:

 

坐标系转换对照表

 

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

1108.5835,38.0530

2108.5831,37.5951

3108.5956,37.5951

4108.5957,37.5801

5108.5357,37.5801

6108.5357,37.5931

7108.5227,37.5931

8108.5227,38.0001

9108.5140,38.0001

10108.5127,38.0016

11108.5127,38.0531

1108.5840,38.0530

2108.5836,37.5951

3109.0001,37.5951

4109.0002,37.5801

5108.5402,37.5801

6108.5402,37.5931

7108.5232,37.5931

8108.5232,38.0001

9108.5145,38.0001

10108.5132,38.0016

11108.5132,38.0531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纳林河二号井田煤炭勘探”探矿权范围为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审煤田煤炭普查勘查许可证(证号1506000510004,面积189.38平方公里)分立出的范围,原探矿权人为乌审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内政字〔2005〕210号文件“对以往在空白区和预测区内设置的煤矿探矿权,办理延续时收取1万元/平方公里的探矿权价款”的要求,2006 年8 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纳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审煤田煤炭普查探矿权价189.38万元(包括纳林河二号井田)。

三、申请范围核实情况及管控意见

1.经乌审旗人民政府核实,申请范围涉及省道317线横山至上海庙公路水清湾至通史段三级公路(十四五规划扩建为一级公路)。该煤矿在矿井设计时已对上述公路留设保护煤柱我旗原则同意该公司办理探矿权手续(详见附件1)。

2.经乌审旗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核实该申请范围无建成及在建重要铁路项目(详见附件2)。

3.经我局核实,该申请范围涉及基本农田面积5762970.43平方米,分布零散,审核意见:请在项目选址建设前避开上述基本农田范围,如确需占用,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征用手续(详见附件3)。

4.经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该申请范围涉及林地9463.4公顷、基本草原1698.96公顷,天然牧草地1285.13公顷,人工牧草地3.44公顷。申请范围内不涉及沙地柏自然保护区、萨拉乌苏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经研究同意该公司申办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相关手续(详见附件4)。

5.经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核实,该申请范围内暂未发现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不详。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详见附件5)。

6.经乌审旗水利局核实,该申请范围不涉及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及水源地保护区,原则同意办理探矿权保留。(详见附件6)。

7.经乌审旗信访局核实,该井田内无反映煤炭勘查方面的信访事件(详见附件7)。

四、申请范围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有关要求。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矿业权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名单。已发现申请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其它情况说明根据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关于“探矿权保留超过3次,探矿权人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该公司探矿权继续保留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受与中石油矿业权重叠及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划定矿区范围和项目核准手续办理滞后。二是受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关于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决定的影响,该公司直至2018年10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文。三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要求,于2019年4月由旗、市、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矿权第六次保留。该公司按照自然资源部补充说明告知书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补正2019年12月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将煤炭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告知该公司重新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恳请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核实。

特此报告。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6日

 

(企业联系人:从忆飞     电话:1504988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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